关于转发《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R)通〔2009〕141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省各有关医学院校,驻苏部队: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和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6〕226号)、《关于转发〈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8〕344号)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从2010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2个专业类别。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之间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学学历(学位),并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三、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并在我省医学院校(含部、省属院校)招生培养、列入省统一招生计划的2010年护理或助产专业在校毕业生,继续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或毕业生临床实习的医院报考。2009年考试未通过的毕业生,可在其就业单位或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所在地卫生局报考。报考资格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在报名地参加统一考试。
四、2010年度报考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专业的人员,报考的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五、驻苏军队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工作,暂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继续进行军队人员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105号)规定进行。
六、我省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仍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并经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卫生管理、医学工程各科目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考试专业及日期安排
考试日期 | 考试专业 | 专业代码 |
5月22-23日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技术员) | 131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 | 151 |
卫生管理(研究实习员) | 152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工程师) | 171 |
公共卫生管理(助理研究员) | 172 |
医院管理(助理研究员) | 173 |
2.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22日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5月22日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5月23日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5月23日 14:00-16:00 |
七、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我省卫生管理、医学工程的考试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考生须在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0日(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在2010年1月12日至2月1日)之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
http://www.21wecan.com.cn),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统称《报名表》),《报名表》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
考生须于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1月12日(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在2010年1月14日至2月4日)之间,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经所在地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具体确认时间以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为准。报名资格的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工作岗位变动人员报考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原岗位及现岗位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7.城市医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根据本通知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鉴定表》或派出单位及受援单位双方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原件。
我省医学院校2010年护理、助产专业在校毕业生的报名资格确认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的第1、2项和由学校统一出具的在校生证明材料。
考生提交的复印件需经所在(实习)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各考点于2010年2月3日前将考生提交的复印件等材料统一报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审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全省各有关医学院校要认真做好本校毕业生的组织报名工作,及时将考试信息通知考生,并加强与毕业生临床实习医院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联系,做好2010年护理、助产专业在校毕业生的资格考试等工作。
各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