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
苏卫人〔2007〕36号
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经研究,2008年全省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定于2008年1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符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拟于2008年度申报评审的人员;
2、2007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的人员中先评后考对象。
(一)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
1、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外、援助西部省份、拟于2008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从外省、外系统调入,确认我省同级同专业资格的。
3、参加2005年10月15日专业实践能力考核、2007年申报评审通过但因未完成到基层服务规定时间未予批复的人员,合格成绩仍可作为2008年申报依据,一次有效。
(二)下列人员可先评后考
1、考核之日因公出国人员;
2、报名截止之日之后,从外省和外系统引进、军队转业以及机关流动的人员。
二、考核时间、地点
2008年1月(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核效用
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一项程序,考核结果是评审的重要要素之一。考核后统一下发考核成绩合格通知书或成绩单,其成绩可作为申报2008年度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2006年11月19日参加全省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达到2007年度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指导参评分:60分(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报考除全科医学外的其他专业指导参评分:55分),可作为2008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本次考核成绩达到2008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定标准线的,也可作为申报2009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四、考核内容
1、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参考卫生部标准条件中要求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不指定考核用书。
2、考核专业:考核专业共82个,新增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等专业,详见《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核专业设置表》(以下简称《考核专业设置表》,附后)。
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执业医师为临床类别的人员,原则上应报考全科医学专业,但现岗位是放射诊断、心电诊断、超声诊断的,可另选《考核专业设置表》中的相应专业。申报社区中医、社区预防保健、社区药学、社区护理、社区医疗技术专业的人员,可另选《考核专业设置表》中的相应专业。
3、考核形式:考核采用卫生部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形式。题型均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系列多项选择题(机考系统练习版可在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下载),试卷总分均为100分,考核时间为2个小时。
4、考场设置:各市卫生局和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省辖市设立考场。
五、考核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联系电话025-83620823。
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报名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要求
1、考核报名实行属地化的原则,各市卫生局和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分别设立报名点,在宁省属单位在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宁外省属单位在所在地报名。
2、考核报名采用统一的报名软件,可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卫生技术资格考评栏目下载打印《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23日。
3、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张。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4、各市卫生局须于11月30日前将考生报名数据盘等材料报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逾期一律不得补报。
(二)相关政策要求
1、报名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执业资格类别、申报卫生高级资格的专业相一致。申报医学类资格的人员,应具有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相对应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学历(学位)。申报其他专业的,原则上也应具有与本专业相一致的学历(学位)。
2、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中级资格的,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取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均须先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中级资格,方可报名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附件:
1、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设置表
2、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名表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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