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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党的廉政建设道路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新闻网 时间:2022-06-08 作者:江苏卫生人才网 浏览量:

延安时期,我们党着眼于局部执政的实践要求,为预防腐败侵蚀党的健康肌体、巩固党的执政安全,把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采取一系列举措,开创了一条适合当时需要的廉政建设道路并取得卓越成效。

加强思想教育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针对当时党内部分党员干部出现了革命信念不坚定等问题,毛泽东告诫全党要防止“国民党对共产党干部所施行的升官发财酒色逸乐的引诱”。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要求党员要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革命坚定性和革命气节。1938年,毛泽东向全党发出了开展信念教育的号召。随后,他还指导党中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等制度,要求全党通过整风运动等多种形式认真抓好信仰信念教育。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坚定的理想信念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张闻天对此作了一个形象比喻,提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对于我们的需要正如空气之对人一样”。所以,这一时期抗日军政大学等干部学校都把马列主义基本理论作为重要课程内容。

开展群众观念教育。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人民群众是革命的根本支持力量。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一再号召全党必须明白:“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毛泽东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认识到“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我们有些什么不好的东西舍不得丢掉呢?”事实证明,扎实的群众观念教育,密切了党员干部同农村、工厂等一线群众的联系。比如,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党员干部不断深入生产一线,与群众一起工作,真正实现了“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在“赵占魁运动”中,大批党员干部深入工厂,亲身参加生产,使产量大为提高,生产成本不断降低。在党员干部的感召下,一些学校的青年纷纷来到农村、工厂等与群众最近的基层一线去工作。

注重法规制度建设

法律规章能以刚性强制约束的方式为廉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因此,延安时期,我们党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努力推动法规制度建设。

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件。比如,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1939年1月至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召开的三届参议会分别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它们虽然各有侧重,但是都将“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作为重要内容。事实证明,这些纲领性文件为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制定预防惩治腐败的专门性法规。严厉惩治腐败是廉政建设的最直接举措。在残酷的革命斗争环境中,我们党逐渐认识到廉政建设不能仅靠思想教育,还需要严惩腐败。为此,延安时期党建立了不少惩治腐败的专门性法规。至今广为引用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就是这一时期严惩腐败的法规典范。它们虽以预防贪污犯罪为主,但是涵盖范围较为广泛,直接促进了当时的廉政建设。比如,1938年8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将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盗窃侵吞公有财物等10项行为定为贪污罪,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

加强多层面多领域监督

监督是廉政建设的有力工具和重要手段。因此,延安时期,我们党高度重视监督体系建设。

重视群众监督。1945年7月,毛泽东在与黄炎培的“窑洞对”中提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就是对群众监督的生动阐释。当时,陕甘宁边区政府明确提出,各级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对群众的揭发“必须认真负责的、实事求是的切实查明,公平处理,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有偏袒政务人员的行为”。

发挥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的监督作用。1941年1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参议会有权依法监督和弹劾同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也有权依法监督和弹劾同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边区和县两级参议会还设立常驻委员会,主要履行休会期间的监督职能。

发挥党政监督。1938年,党中央决定在边区党委之下设监察委员会,主要发挥监督各级党的机关、干部及党员对党的章程执行情况等职责。1945年,党的七大规定,必要时可以设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为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监督,边区政府还设立了审计处和行政监察员公署,以此促进公务人员廉洁从政。

严格执行惩贪奖廉

古往今来,奖惩分明是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延安时期,我们党在推进廉政建设过程中非常注重奖惩分明。

重典治贪。针对少数人以身试法或禁受不住外在诱惑的情况,党明确提出“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比如1937年的黄克功案,黄克功上书法庭并致信毛泽东,请求念其十年艰苦奋斗,留一条性命。对此,毛泽东坚决支持法院判决并在回信中指出: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还有如刘振球拿公款购买私人奢侈品甚至与反动分子秘密往来被开除党籍等类似案件,都是延安时期严惩腐败的典型案例。这些强力惩处措施使党员干部受到了极大震慑,廉政效果明显提高。

以奖促廉。党在加大惩处腐败力度的同时,还强调对勤政爱民、廉洁奉公等勤政行为的褒奖。比如,《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励暂行条例》提出“提升、记功(记大功或记功)、给予奖章奖状等、书面奖励(传令嘉奖、通令嘉奖、登报嘉奖)、物质奖励、口头奖励(当众宣传等)”六种奖励方式,并在日常工作中对廉政典型进行奖励。据统计,1938年至1944年6年内,受到奖励者就达6000多人。

俸以养廉。比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对公务人员实行全面供给制,发给满足本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资及必要津贴。事实证明,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钻营禄位、谋取特权等贪污腐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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