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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江苏卫生人才网 时间:2008-12-23 作者:江苏卫生人才网 浏览量:


关于转发《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通〔2008〕344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驻苏部队: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和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6〕226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从2009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级资格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之间及114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学学历(学位),并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学位)的要求,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47号),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37号)、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医药卫生类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8〕2号)等文件执行。
  四、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精神,凡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中级资格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1年参加考试。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只能受聘于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五、凡医、药、护、技岗位之间发生工作变动的人员,需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六、自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初、中级资格的人员,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取得初、中级资格后从外省或外系统调入我省的人员,均须先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中级资格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可前后累计计算。
  七、根据中发〔2002〕13号、国发〔2006〕10号及苏卫人〔2006〕12号等文件要求,城市医生在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对报名时已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生,可允许其先报考,考试通过者,待其服务时间满1年、其中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时间满6个月后,核发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省卫生厅派遣,赴四川地震灾区完成应急救灾任务或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满3个月的,报考中级资格时,可视同已完成到城乡基层服务。
八、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并在我省医学院校(含部、省属院校)招生培养、列入省统一招生计划的2009年护理或助产专业在校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或毕业生临床实习的医院报考,报考资格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在报名地参加统一考试。
九、我省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仍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并经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卫生管理、医学工程各科目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考试专业及日期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5月9-10日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技术员)
131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
151
卫生管理(研究实习员)
152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工程师)
171
公共卫生管理(助理研究员)
172
医院管理(助理研究员)
173
  2.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5月9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9日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0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5月10日 14:00-16:00
  十、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我省卫生管理、医学工程的考试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考生须在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1月7日之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统称《报名表》),《报名表》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
  考生须于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8日之间,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经所在地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具体确认时间以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为准。报名资格的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工作岗位变动人员报考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原岗位及现岗位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统一印发的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7.城市医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根据本通知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鉴定表》或派出单位及受援单位双方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原件。
我省医学院校2009年护理、助产专业在校毕业生的报名资格确认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的第1、2项和由学校统一出具的在校生证明材料。
考生提交的复印件需经所在(实习)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各考点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考生提交的复印件等材料统一报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审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全省各有关医学院校要认真做好本校毕业生的组织报名工作,及时将考试信息通知考生,并加强与毕业生临床实习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联系,做好2009年护理、助产专业在校毕业生的资格考试等工作。
各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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