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卫生事业单位贯彻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涉及所有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法律,是十年来最主要的劳动法律之一。
为帮助卫生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者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提高卫生事业单位应对各种劳动争议的预防、规避和处理能力,促进卫生系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江苏中心拟于十二月中旬在苏州举办全国卫生事业单位贯彻《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劳动合同法》亮点解析
(1)《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2)《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区别;
(3)卫生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4)卫生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2、《劳动合同法》在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工作中的具体应用与实际操作
(1)卫生事业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风险;
(2)卫生事业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产生、解除及风险规避;
(3)卫生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续签和解除;
(4)卫生事业单位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策略与措施;
(5)人员租赁及合同制人员的管理;
(6)典型案例分析、现场疑难解答、经验交流与精彩互动。
二、参加对象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人事处(科)长及人力资源工作者;
2、卫生事业单位分管领导、人事处(科)长、人力资源工作者及从事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员。
三、培训师资
培训班拟邀请长期从事劳动合同管理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和研讨。
四、培训费用
1、培训资料费700元/人。
2、往返交通费和培训期间住宿费用自理。
五、本通知寄发有限,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转发此通知(详情请登录www.jswst.gov.cn),参会人员的报名回执(见附件)务请于11月30日前传真至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江苏中心。对组织报名超过10人的省(市),带队同志的培训资料费将给予减免。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本培训班由江苏弘卫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办。
联系电话:025-83620830传真:025-83620827
联系人:叶厉能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邮编:210008Email:yelineng@163.com
附件:培训班报名回执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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